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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昌区202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25 08:53    打印     阅读次数:
武昌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区财政局局长孙红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武昌区202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今年上半年,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国内有效需求不足、新旧动能转换接续不畅、重点领域存在风险隐患等不利因素,区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紧紧围绕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预算草案,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优化支出结构,有力保障重点支出,着力强化财政管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实现上半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双过半”,取得成绩着实不易。
会议指出,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区财政运行仍面临较多风险挑战:一是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部分预算收入执行进度较慢,“三保”还面临不少困难;二是债务风险依然严峻,土地出让进度滞后,隐性债务化解难度大;三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待加强。
一、坚定发展信心,努力完成全年目标
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7.30”会议的部署要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中央延续优化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稳增长接续措施,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强化政府资源统筹,加强信息共享运用,加大协税挖潜力度,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快建设大财政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加大“三资”盘活利用力度。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加快推进土地挂牌变现,努力完成全年政府性基金预算预期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严格保障范围和标准。
二、强化债务管理,切实化解债务风险
落实落细债务主体责任,使政府债务的融资、用款、偿还做到有章可循、合法合规。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意见》,建立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报告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完善债务管理制度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债务偿还力度,坚决防范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三、严格预算管理,大力提升管理效能
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硬化预算执行约束,确保全年预算收支平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协同联动,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各部门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推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监管。

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6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07年3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4年8月29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结常委会实践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不断丰富民主形式,努力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人选、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负责人; 
(四)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邀请的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除因病住院、因公出国(境)或参加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等特殊原因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请假。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办公室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后提交书面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委会。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罢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提请的政府投资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其中,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委会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审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下列报告: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七)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九)区人民政府关于议案、代表建议及民生实事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议案、代表建议及民生实事事项督办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的报告,属于综合性的,由区长或其委托的副区长到会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或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报告,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单位及部门对起草的文字材料应认真讨论审查,并由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方能报送。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后,经会议测评,超过全体组成人员中半数以上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相关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 及时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由常委会相关机构起草决议草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或者报告的时候,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和意见。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并提出时限要求。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明确答复质询,常委会会议应进行审议。如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对于超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提醒或制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并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和主张,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负责地进行审议,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任免案、撤职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果遇到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事项,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免职、撤职、接受辞职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发布的公告,通过的决议、决定,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常委会通过的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