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要发布 > 常委会会议文件
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30 08:40    打印     阅读次数:

2023年12月1日武汉市武昌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健全武昌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昌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坚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全口径、全覆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将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体现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监督重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结果运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建立健全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定期向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报送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

三、突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重点。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落实有关决定决议、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机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武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国有企业债务管理等绩效情况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九)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等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方式。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和初步审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组织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意见建议。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发挥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作用,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查询、分析、预警的在线监督;依法公开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信息,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突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衔接,并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动问题整改与问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问题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方案,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连同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加强重大事项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对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动态,加强日常监督。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以下重大事项:

(一)国有资产管理重要部署、重大政策、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二)向国有企业新增资本金注入,或者向产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者配置变化情况;

(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调整变化情况;

(五)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重大事项监督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区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经主任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特定类别、行业、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统筹与联动。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统筹安排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通过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做好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区审计机关应当逐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全覆盖,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参考。

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