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进一步推动民生实事事项决策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事项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事项清单,经本级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差额票选后,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民生实事事项人大代表票决制分为征集和初定、审议和票决、组织和实施、监督和测评四个步骤。
第三条 民生实事事项人大代表票决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生实事事项,是指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当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五条 民生实事事项实行差额票决制,原则上每年预定实施的民生实事事项不少于10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差额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民生实事事项的确定应当与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等工作相衔接。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事项征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事项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组织筛选论证,并向区委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民生实事事项候选清单》。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就《民生实事事项候选清单》的征集情况、确定过程及候选事项的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民生实事事项候选清单》进行差额票选,产生《民生实事事项清单》。投票采取无记名方式,得票数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有效。按照“赞成”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差额比例确定事项清单。如赞成数相等,则得赞成数相等的事项全部入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的候选事项少于预定的应选数时,不再补充。
第十一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差额票选确定的《民生实事事项清单》,由区人民政府以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审议。
第十二条 《民生实事事项清单》经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产生民生实事事项。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及时将民生实事事项向社会公告,并编制实施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事项进展情况纳入季度及半年工作情况,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民生实事事项完成情况应当单独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民生实事事项一经票决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事项予以中止、调整的,或遇到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报经区委同意后,及时以议案形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同意调整的,应向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告,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测评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事项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对口督办原则,将民生实事事项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区人大各街道工委结合代表“三进”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对本辖区内民生实事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并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及民生实事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对口督办原则,形成对当年民生实事事项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统筹汇总后纳入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一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汇报。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事项完成情况每年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分项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区人大常委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