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履职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监督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原则上监督对象每届至少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第三条 履职监督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人事任免工委负责具体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员会协助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履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履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重要意见的情况;
(四)落实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民主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事后评价的情况;
(七)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
(八)需要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履职监督的主要方式为走访座谈、调查问卷、考察调研、履职评议、执法检查、督办议案建议等。
第七条 履职监督的程序:
(一)制定年度监督方案,安排监督对象;
(二)召开动员部署会;
(三)监督对象听取服务对象、辖区群众、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后,实事求是撰写履职情况报告;
(四)组织区人大代表通过调研考察、执法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并书面审查履职情况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履职情况报告,组织满意度测评;
(六)监督对象根据审议结果按期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主任会议;
(七)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履职监督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相关审议意见书、执法检查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了解、考察监督对象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免、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