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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7-07 10:12    打印     阅读次数:

(2023425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依法由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

三、区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本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本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主要体现以下工作情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等工作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保证报告的质量。

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活动,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送交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六、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时,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