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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0 16:35    打印     阅读次数:

2000829日武昌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20925日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增强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是代表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法定要求,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表述职主要内容: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代表权利,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闭会期间出席或者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情况;参加“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按每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2次的要求,落实年度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按照述职内容向所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在其组织召开的代表述职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告工作,并接受与会人员的评议和测评。

第六条  代表述职会议一般按选区召集,也可以若干个选区联合召集。参加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按选区推选,一般每个选区推选的选民代表不少于15名。选民代表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公正、有代表性。

第七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述职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选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议结束前向选民代表作表态发言。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评议和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代表履职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