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人民群众对本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
(四)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代表应同原选区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每位代表每年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到原选区接待选民不少于2次。
第四条 由人大街道工委在选区公布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便于选民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实行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每位代表每届至少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2次,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并接受选民评议。
第六条 代表对所收集的意见,要进行认真分析,可通过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闭会期间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等多种形式加以反映。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不直接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代表应当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充分利用代表统一活动日、社区代表接待站等平台,认真组织本辖区的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等活动,协助代表建立联系选民的渠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创造条件。
第九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将作为推荐连任代表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 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