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日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武昌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优化代表结构,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切实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便履行或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
(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未经批准3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人大代表辞职,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申请;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辞职予以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对应辞、劝辞后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