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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07-05 09:45    打印     阅读次数:

(2019年6月27日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武昌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优化代表结构,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切实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便履行或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

(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未经批准3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人大代表辞职,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申请;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辞职予以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对应辞、劝辞后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