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昌区委《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工作方案》,建立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行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规模、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管理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国有企业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规模、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资产投入及使用,履行社会责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资产负债总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自然资源总量,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收益情况,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进行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所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保证报告的质量。
六、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可以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结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的报告应当按规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交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建议,并在报告中对意见建议处理情况作出回应;在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提交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八、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当侧重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决策要求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国家和省市区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战略新兴性产业、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九、审议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应在10日内组织将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
(二)尚未处理和整改的情况及原因;
(三)结合整改工作所制定和实施的制度、措施;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十、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审议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
十二、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市政府汇总,上报口径应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口径保持一致。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