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后监督职权。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任免工委”)会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工)委”)负责任后监督具体工作。
第三条 任后监督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重点监督对象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届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第四条 任后监督应当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务实易行原则、统筹安排原则。
第五条 任后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和代表重点建议的情况;
(四)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五)依法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任后监督的主要方式为听取履职报告、开展履职评议、进行满意度测评等。
履职评议可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办议案建议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条 任后监督应及时制定工作计划。每年年初由区人大任免工委会同区人大其他专(工)委,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制定本年度区人大任后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受评对象,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任后监督应及时组建评议小组。由区人大任免工委和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共同组成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为7至10人,由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工)委委员、区人大代表组成。
第九条 履职评议步骤是:
(一)评议小组在开展评议前20日,书面通知受评对象及所在单位;
(二)受评对象按照评议小组的要求做好准备,在评议小组开展评议时,如实提供履职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履职报告要实事求是,准确反映本届以来自身所做的工作,客观评价自己的成绩和不足,明确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四)评议小组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履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形成履职评议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任后监督情况应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受评对象和评议小组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分别汇报履职情况和履职评议情况,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二)区委组织部门及“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听取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履职报告和履职评议报告进行审议,对受评对象履职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受评对象获得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未超过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定为不满意等次的受评对象,应在10日内向评议小组报送整改方案。评议小组初审整改方案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被评定为不满意等次的人员可于半年内再次接受履职评议。
第十二条 任后监督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任后监督结果的运用: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任后监督的结果反馈至区委组织部门,作为了解、考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免、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满意等次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区委做出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任后监督档案。将任后监督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存档,并向区委组织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