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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后监督试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9-20 15:41    打印     阅读次数:

——2018年8月31日在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委副主任委员  孙娅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后履职情况的监督,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委(以下简称“区人大任免工委”)负责起草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后监督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草案)现已印发给大家。为便于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审议《试行办法》(草案),现就其制定的依据、必要性、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试行办法》(草案)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性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监督权作为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一权力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党委和人民的期盼,是督促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因此,区人大常委会起草制定《试行办法》(草案),规范任后监督工作既是对党委推动人大工作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总体部署的具体落实,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期待,探索创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形式的新尝试,保障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落实。

二、关于《试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区人大任免工委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后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参照和借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要求和操作规定,起草了《试行办法》(草案)。《试行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区人大任免工委共同讨论修改多次,并召开区人大任免工委全体委员会议专题进行讨论。此外,还组织区政府办、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力资源局、区法院和区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集中听取对《试行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任免工委进行了反复研判和吸纳,并再次对《试行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就《试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现结合主任会议意见,将修改后的《试行办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试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试行办法》(草案)共计十五条,明确了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后监督的法律依据、遵循的基本原则、任后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开展任后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监督结果运用等。其主要特点为:

1、对象明确、重点突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试行办法》(草案)明确了“任后监督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本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易于操作的原则,考虑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届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数百人次的实际情况,从提高监督质量的角度出发,经过多方讨论,将重点监督对象明确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并规定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届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2、程序明确,简便易行。《试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任后监督的主要方式和具体程序。同时,将年度区人大任后监督工作计划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相结合,将履职评议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办议案建议等常委会日常工作相结合,这既是将对“人”的监督融入对“事”的监督之中,也利于区人大各专(工)委对对口部门受监督对象的全面考核,避免了多头多次重复监督。

3、集体行权,力求实效。从制定任后监督工作计划、组建评议小组、召开座谈会,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满意度测评全过程,均采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集体行使任后监督职权的方式,并通过将任后监督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和向区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增强民主监督的力度,提高受监督对象的人大意识和法治意识,强化任后监督的效果。

以上说明连同《试行办法》(草案)一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