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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草案)
发布时间:2018-07-16 17:37    打印     阅读次数:


2018622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12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及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我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就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      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

区人民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应依法提出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清单。问题清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注明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查出的问题、审计时间及整改时限。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可要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问题突出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

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及问题突出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10日前,抄送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      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

(一)      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制定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确实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应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时予以说明。

(二)      区审计部门应及时依法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送区监察委员会或司法机关,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移送案件线索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

(三)      区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应与区审计部门共同完善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的沟通联系制度。

(四)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区审计部门的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      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名单,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对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二)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上年度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和处理情况;

(三)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跟踪调研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四)      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      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六)      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七)      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八)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四、      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

(一)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专家咨询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二)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跟踪监督。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      区人民政府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后的6个月内,认真研究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四)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2.    整改不力,整改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连续两次为不满意的;

3.    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4.    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5.    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五、      规范审计整改报告的程序

(一)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25日前,将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提出意见。

(二)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将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三)      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由该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时,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

六、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和单位整改报告后,对报告分别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区人民政府或重点部门和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后续整改情况的报告。后续整改情况的报告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程序。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报送区委,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区委组织部、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七、      加大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信息公开力度

区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依法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由区人民政府、重点部门和单位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