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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6 09:15    打印     阅读次数:

(2018年4月25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合法、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监督检查区级预算、部门预算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经营利用、财政政策的制定等重点事项开展审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按相关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除涉密单位外的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就重大财政政策提交区人民政府前,应当征求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

区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出台财政政策后,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预算的初步审查是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财经委员会按照法定、规范、有效的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相关审查活动,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督促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修改和完善预算草案的制度。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并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区人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预算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及意见建议。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本办法中的重点支出是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区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区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区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专项资金预算表及相关资料;

(五)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七)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八)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九)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区人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对预算编制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供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时参考。

初步审查时,财经委员会应当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区人民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预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7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审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法、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七)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预备费、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等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将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第四条所列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与区人民政府财政、国资、审计、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人民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或按上级要求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理由、依据、项目、数额、收支结构调整情况、收支平衡情况、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资金结余情况;

(六)经上级政府依法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七)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条  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国资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7日前,将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时,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30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对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7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七)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八)对区人大常委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九)其他妨碍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武昌常字[200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