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在武汉市武昌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12次会议上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洪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根据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起草了《武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每年的审计工作报告都揭示了我国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有不少问题带有普遍性。虽然每年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实事求是地讲,每年审计查出问题中“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整改效果不够理想。这说明,工作中建立根本解决问题的机制还不够,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人大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力度还需加强。我区的相关工作也不例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机制这一工作作为2015年的改革任务,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该意见。
2016年1月,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省人大报送整改结果,省人大要加强审计整改的跟踪调研和监督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2016年4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送了《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请示》。5月25日,市委办公厅以武办文〔2016〕19号文件转发,就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报告内容、加强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规范人大审议审计整改报告程序、加大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报告信息公开力度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7年7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
2017年底,结合武昌实际,区人大将制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工作列入到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工作要点中。今年6月,区委办公室转发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的请示》。
二、
起草过程
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成立了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财经委、预算工委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省市的文件精神基础上,分析了区人民政府近年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
二是收集了外地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资料,并进行归纳和借鉴;
三是按照市委武办文〔2016〕19号文件和区人大党组的意见要求,并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后,起草了《决定》征求意见稿。
四是就《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委办,区人大财经委委员与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府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多家单位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
五是对征询意见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对《决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决定》草案初稿。
6月12日,财经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4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决定》草案,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
主要内容
《决定》从七个方面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主体、报告内容、整改责任、跟踪监督、报告程序和报告结果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完善审计工作报告
一是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时,应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清单,问题清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注明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查出的问题、审计时间及整改时限。
二是明确规定,财经委、预算工委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可要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问题突出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二)关于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
一是强化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
二是细化审计、监察和司法机关的责任。
三是明确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三)关于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内容
一是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时间和主体。
二是明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名单,由财经委、预算工委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三是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内容。《决定》草案从8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内容。
(四)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
1. 明确区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依法开展跟踪监督的主体及跟踪监督的方式。
2. 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后的6个月内,认真研究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3. 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直至追责的具体5种情形。
(五)关于规范审计整改报告的程序
1、明确了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的时间。
2、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时,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及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六)关于审计整改报告满意度测评
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及时报送区委,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区委组织部、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七)关于加大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信息公开力度
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