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县乡人大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机制的意见》、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街(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精神,经中共武昌区委同意,现决定:设立武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保留武昌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撤销武昌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