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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审查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2-07 09:41    打印     阅读次数:


20171124日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6次会议通过)

 

一、      为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监督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作出本决定。

二、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的范畴。

三、      本决定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四、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及相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五、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会前进行初步审查。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内容应当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资金来源;重大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总额、年度政府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在审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一个月内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进行:涉及重大项目增减的,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10%(含10%)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不超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10%的,以及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等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决算期内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取若干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平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网监督。

九、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