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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度办案质量自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9    打印     阅读次数:

——2017年9月28日在武汉市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5次会议上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区人大常委会: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2016年办案质量检查的方案》的部署,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院研究制定了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对2016年度办案质量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16年办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我院在区委领导、人大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检察工作主线,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1184件1535人,其中批准逮捕939件1130人,不批准逮捕238件39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822件2336人,其中起诉1363件1726人,依管辖上转市院和移送其他区院159件178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23件78人,不起诉59件71人;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件22人,不批准逮捕5件5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含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案件)28件32人,其中起诉12件15人,附条件不起诉3件3人(其中两人已考察期满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起诉1件1人;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件28人,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6人。

二、检查的基本方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案件质量评查落实到位。院党组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切实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质量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要求,做到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任务执行到位。

(二)突出问题,联动推进,确保案件质量评查严格规范。在此次评查工作中,我们注重运用上级院抽样评估、抽查验收的成果。2015年7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抽样评估小组对我院办案质量进行抽样评估,2016年12月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工作组对我院办案质量抽查验收。对照高检院、省检察院在抽样评估工作中反馈的问题,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2015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工作业务检查操作标准》等规定,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评查。在自查中,我们采取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档案部门联合开展自查的方式,对案件质量展开全面自查。即案件承办部门抽调专人对本部门案件进行全面自查,案件管理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自查,最后由档案部门对自查的案件在整理归档时进行卷面审查。

(三)把握重点,完善机制,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取得实效。评查活动遵循全案检查、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以评查促规范,对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通报、限期整改。各业务部门抓住具体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相继完善了部门内部的规范标准,细化了办案流程管理办法。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引导干警学习规范、落实规范、执行规范,切实提高司法办案的规范化能力和水平。

从自查的情况看,2016年度办案质量总体上比较好,检察办案人员能够较好地坚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与安全的有机统一,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案件定性等方面法律适用准确,执法办案较为规范,没有出现办案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办案质量问题和办案安全事故。程序规范的要求得到进一步落实,对案件受理、审查、结案等各环节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所办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但是,对照高检院新颁布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仍然存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不规范和瑕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少数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或使用不规范。表现为:存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不及时或未见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有的无送达人签名;《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程序的启动及期限变更时,未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二)个别案件承办人未能严格遵循司法办案规范。表现为:讯问笔录结尾处,讯问人未签名或非办案检察官本人签字;未按要求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写“以上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讯问笔录未编写页码,制作笔录手写与打印并用,显得不工整;询问证人地点未按要求在办案区进行。

(三)部分说理文书制作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根据高检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等决定的案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加强文书的说理性。而部分案件在制作文书进行说理时,说理不充分,未能做到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部分案件理由说明以“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一笔带过;部分案件讨论笔录过于简单,未能充分反映案件讨论全过程。

上述问题,究其原因,客观上司法体制改革对新型办案组织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型办案组织的构建缺乏足够的检察辅助人员,新型办案组织的运行需要实践的探索,但更主要的是部分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对司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理解不够充分,长期形成的习惯性做法依然存在,未能严格按照司法规范的要求做出彻底转变;规范意识欠缺,对程序问题特别是法律文书填写等细节问题仍然重视不够;对新的法律知识和法规政策的研究不够,与司法改革对办案人员业务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四、整改措施

(一)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生命线,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司法规范化建设摆在司法办案工作的突出位置,进行系统谋划和整体推进;案件管理部门要抓好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检查,梳理、总结、研究案件的规律性问题,切实发挥案件管理部在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方面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各业务办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的精神和要求为导向,强化业务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做到责任具体、主体明确、落实到人。

(二)加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力度。尊重检察工作规律,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全面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严格执行新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借助司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实现办案情况全程留痕,倒逼办案模式的转变和责任制的落实。规范检察官业绩考核,严格实行司法责任认定惩戒机制,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和流转机制。

(三)加大规范司法的教育和整改力度。对此次办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科学严谨、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整改,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依照规定扣除绩效得分,进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档案。对于司法规范化方面存在的反复性问题,在整改的同时,加强司法规范化专题教育,引导干警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规范各项司法行为。严肃追责,建立司法不规范案件通报制度,抓早抓小抓具体,做到有违必查、有错必纠,充分发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整改实施办法(暂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引导、规范、惩戒作用。

(四)加强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根据各类检察人员、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开展更加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培训,着力推进教育培训实战化,组织开展岗位“学练赛”、“大比武”活动,加强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等业务专题培训和岗位练兵,鼓励检察人员探索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新的方法。紧紧围绕“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主题文化建设活动的要求,把各种规范要求融入司法办案流程、岗位职责和办案质量标准之中,引导检察人员切实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公开意识,筑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根基。

(五)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依法依纪处理。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众开放日、参与评议案件、监督司法救助、监督搜查活动,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办理和回复,不断完善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以落实本次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强化作风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严格遵循上级关于司改的政策精神,在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落细上不断努力,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注,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