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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人大监督职责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8-02-13 09:19    打印     阅读次数: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如何更好的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是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内涵

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人民对法律贯彻实施和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是法定意义上最高层次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政治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三者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可见,人大监督作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代表人民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的一种监督。

2、法定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并专门制订了监督法,对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监督的对象看,主要包括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从监督的内容看,主要包括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与执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等,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3、人民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是人大权力的力量源泉和基础保障。

二、始终坚持人大监督的正确方向和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政治上把握监督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人大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人大监督职权,正确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等其它监督的关系,支持和推动“一府两院”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1、人大监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复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势也就无从谈起。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在履职行权过程中,要切实增强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人大监督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开展监督,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党委重大决策和意图的实现,确保党的主张经过人大法定程序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2、人大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依照法律规定,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一府两院”执行并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人大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失职。如果办理和干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事务,就会越权。只有效的监督,才是最有力的支持。工作中,人大要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等监督的关系。在我国,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些监督虽然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法上各有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确保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征的重要体现。人大监督作为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法律职权的重要监督方式,要在党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好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关系,使之信息共享、相辅相成、联动运转,坚决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好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关系,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聚焦社会热点难点开展人大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

三、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人大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这些问题,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做到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善于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郁法治氛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大监督工作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信任,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的工作力度,积极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通人大网站交流平台,邀请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等,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于人大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和对人大工作的认识,扩大人大影响;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协调“一府两院”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育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信仰,营造不敢腐、不能腐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围绕大局中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大监督是对全局性工作的监督,监督的范围广、跨度大,必须把握全局性、关键性的问题进行监督,把着力点落实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上,督促“一府两院”的法定权力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行使。一是要加强规划、计划的监督,拧紧“总开关”。加强对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国土和城乡规划等重大规划、计划变更和调整的监督,重大规划、计划变更和调整必须经过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纠正和杜绝违规变更行为,避免各类“暗箱操作”,让规划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审计的监督,管住“钱袋子”。健全和完善预算、计划监督办法,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财政资金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纳入审查范围,建立政府债务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的监督,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用法律和制度把权力管在笼子里。三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打好“组合拳”。围绕当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司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实效。监督的方式方法影响监督的效果和效力。人大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才能把监督落到实处。一是创新监督议题的收集方式。要聚焦发展大局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通过代表建议、网上征集、座谈征集等形式,不断拓宽监督议题的收集渠道,把监督权用在刀刃上。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注重刚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积极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方式的监督,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估评议机制,提高监督的公平公正性。注重监督结果的反馈和利用,督促“一府两院”落实监督议题的整改。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大多来自基层,能够及时掌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正之风等问题。要积极搭建人大代表的履职平台、问政平台和人大信访平台,畅通民意,深入开展代表之家建设和代表小组活动,收集和反映民情民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4、健全完善制度,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别人首先自已要知法懂法、守规守纪。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一要把好代表“入口关”,完善代表资格审查机制,依法执行选举工作程序,确保代表的质量和结构,将政治品德高、个人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好代表选上来,将“带病代表”拒之门外。二要把好“培训关”,建立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人大业务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三要把好“考核关”,建立完善履职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跟踪管理,对参加会议和活动、审议发言的次数、质量进行量化考核,杜绝“聋子”代表、“哑巴”代表。四要把好“建设关”,建立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组成人员守则,完善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程序规范,努力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位、有为、有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坚决遏止各类违法行为和反腐败现象,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