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障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视察、检查、调研走访或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要求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能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
第五条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明确约见的对象、约见理由和主要内容。
代表在提出约见申请以前应当就约见内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订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约见申请的代表作出说明。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除约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约见活动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自接到约见通知后的一个月。
国家机关负责人故意拖延、推诿和回避代表约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
第八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答复或者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国家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和答复,并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