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代表工作 > 议案建议
对区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A)
发布时间:2019-03-12 10:45    打印     阅读次数:

崔一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多方联动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欺诈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区工商质监局工作提出合理建议。食品药品市场中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历来是工商质监部门监管的重点,
近两年,区工商质监局以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查处保健食品“燕京纳豆胶囊”等虚假广告47个,罚没40余万元;查办湖北天祥老年产业发展公司等“涉骗”企业38家,罚款45.06万元;在打击假冒伪劣执法中,查处企业73户,罚款23.1万元,在打击商家不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秩序的同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树立了执法权威。2018年,根据您的建议,我局已有针对性开展了“打击违法会销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等三个专项行动,并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目前,这些专项行动尚在深入开展中。


为了建立既能将整治工作抓出实效、又能实现常态化监管的新机制,我局通过实施“四个结合”、积极探索“四治”食品药品市场常态化监管模式:


一、打建结合,执法“整”治


一是开展经营主体资格清查,结合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全面清查食品药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坚持日常监督与逐户排查并举,治理食品药品市场经营主体的无照经营、移点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登记违法问题;二是结合“质量强区”、“双打”等工作,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市场侵权假冒、产品计量违法等行为,通过案件查办,没收违法商品、打击违法主体,净化市场环境;三是结合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违法“会销”专项整治、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销售环节的虚假不实、引人误解的信息传播,将案件查处和规范经营相结合,规范行业秩序,严格市场“法”治;四是结合“打传创无”和“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扎实开展打击以食品药品为媒介或以食品药品销售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违法开展直销行为。截至目前,我局已完成了中南、水果湖、紫阳南湖、首义路等食品药品销售较为集中的区域的拉网式排查行动,共清查食品药品经营经营户134家,对其中46家重点经营户进行监控,取缔3家、责令停业2家。


二、条块结合,联动“共”治


一是高度重视联合执法工作,区局全面加强与公安、卫生、城管、食药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去年315晚会曝光武汉乐百龄生物科技公司、湖北国创伟业生物技术公司欺诈销售行为后,我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区食药监局配合,完成了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案件移交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查处;二是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三是重视消费者申投诉工作,在宣传活动中对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转办处置工作,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线索,逐一认真核查、及时提请联合行动。截止目前,三个专项整治行动中已受理群众投诉57件,涉及金额30余万元,办结率100%。


三、规范与发展相结合,信用“牵”治


一是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示工作的督查、通报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让企业信用社会周知,从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达到“自治”效果;二是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敦促企业自觉重视信用建设,此外,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让违法经营企业、个人信用受限。


四、整治与舆情导向相结合,宣传“压”治。


一是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法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法制常识;二是结合日常监管,印制宣传册、宣传展版等宣传品,开展以食品药品消费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内容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对食品药品的认知;三是结合执法行动,邀请媒体记者进行跟踪报道,对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开展舆论监督,并重点加强保健品类消费投诉的舆情监测与收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应对,妥善回应社会关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打击违法会销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部署,继续加大对保健品等食品药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打击违法经营者,使食品药品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行为得到遏制,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武昌区工商质监局


2018年5月7日


 


 


主管领导姓名:陈  熔      联系电话86788176


经办人姓名:  罗友源      联系电话88313689


邮政编码:430077